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日期:2024-11-25    作者:caijiyuan 移动:http://ljhr2012.riyuangf.com/mobile/quote/4754.html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不仅是需要去民政单位进行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果涉及到数额庞大的夫妻之间如何进行分割都是一个难题,那么,关于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资料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的收益;

4、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7、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

8、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9、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所得的复员费、,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10、夫妻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11、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12、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3、对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不出有力,人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15、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6、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7、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的,房屋仍归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

1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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