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律师
律师解答:您好:1953年的房产证虽已失效,但仍具有一定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据效力,面对这种情况,你可采取以下措施:
收集相关证据
除房产证外,收集能证明房屋一直由你或你家族占有、使用、修缮等的证据,如水电费缴纳凭证、邻里证言、房屋修缮记录等,以证明房屋的历史沿革和你的合法权益。
与相关部门协商
主动与县、乡拆迁部门沟通,了解其不承认的具体原因,出示1953年房产证及其他证据,说明房屋的历史情况和合法性,争取合理补偿安置。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若协商无果,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房屋的合法性及你应享有的拆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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