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展望
1、国务院2016年2月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由此可见,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2、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4月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提出,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作出部署。“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着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型创新创业蓬勃发展,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全面建成。“十三五”期间主要指标:建设100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10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在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建设一批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建成若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1万名技术转移人才,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力争达到2万亿元。
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包括成果来源说明及成果所形成的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的说明。
可提供证明材料包括:
县级以上的科技计划立项(验收)文件、专利证书或者受理通知书,软件著作权、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国家新产品认定证书、与其它企业或高校的技术开发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生产批文、生产登记批准书)、测试报告、企业标准备案证明、产品销售合同发票或订单(用户使用报告)、产品照片、发表论文(供参考)。
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