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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问题来了
即便没有直接使用他人面部形象
也能构成肖像权侵害吗?
该如何有效防范AI技术的滥用?
张先生是一位知名短视频博主,经常在各大自媒体平台上发布含本人肖像的国风汉服装扮的短视频。最近,有粉丝提醒他,在一款美颜拍照小程序当中,他的汉服形象成了视频模板,还需要付费使用。张先生发现,小程序的运营方是某科技公司,付费用户可以用此模板进行“AI换脸”,体验国风妆造。张先生的代理律师严茜告诉记者,在意识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害后,张先生把这家公司告上了法院。
严茜:他是在古风圈也是小有名气的,有粉丝告知我们说是有这样一个侵权,发现他受邀拍或者自己拍的这些视频、图片被AI换脸。换脸后的这种妆造跟当事人是一模一样的。通过发饰、妆造或者面部的表情,能够识别出是原告,我们也认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未使用他人面部形象的“AI换脸”
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
AI换脸也称为深度伪造技术,其实质是一种基于人工智能的人体图像合成技术。AI换脸技术将个体的面部形象、身体形象甚至声音语调等进行分解,又与他人的形象特征进行融合、拼凑。本案中的AI换脸行为就是用用户上传的面部特征替换了原视频中张先生的面部特征。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曹钰说,本案的焦点就在于,没有使用他人面部形象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
曹钰:科技公司答辩理由主要是认为,合成模板它只是利用了涉案视频的妆容、服饰、发型光线、镜头切换等这些非人格的要素,认为是没有利用人格要素,就认为公众结合视频是未能识别出视频中人物是原告本人的。而且他认为这个视频也没有对原告的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所以说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于,在没有使用原告的面部特征的情况下,被告的这样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肖像权。
法官指出,由于面部特征具备极强的可识别性,所以在传统观念中,面部形象属于肖像范围并无争议。但在去除面部特征的情况下,一些不具备明显特征的身体形态、肢体动作可识别性较弱,可能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特定自然人。
“AI换脸”侵害肖像权的
判定标准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人物形象,可识别性的判定应有不同标准。例如,对于媒体曝光机会较多的公众人物来说,他外在形象为公众所识别的可能性更高。
曹钰:我们认为张某在网络上发布的视频当中,是以古风妆容并着的汉服出镜的,他的面部形象和发型衣着体貌动作特征,这些是共同构成了它的外部形象。涉案视频的人物的面部特征,虽然说是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通过视频中其他要素的比对,可以判断模板中的人物原型就是张某,结合张某的粉丝数量比较多,他的作品也获得大量点赞,而且他作为汉服装扮为主要特色的视频博主,他除了面部特征以外的发型、服饰、动作这些特征,比普通人具有更高的可识别性。经过综合判断,原告除了面部特征以外的形象,还是属于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张某对这个形象是有肖像权的。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利用张某的身体形象使用AI技术制作“换脸”视频,构成对张某肖像权的侵害,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判令某科技公司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
如何有效防范AI技术的滥用?
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近两年,AI领域迎来了一轮发展热潮。但AI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风险隐患。
对此,曹钰表示,AI技术的发展使图像、视频等更加容易被修改,而且修改幅度更大、更深入、更容易使观看者难以分辨。为此,我们应当充分注意到AI技术对肖像权可能带来的影响,通过强化行政、司法和网络平台的监管、保护,以及全社会共同提高保护意识来更好地保护肖像权在内的各类合法权益。
在2022年,我国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就划定了深度合成技术的使用规范,包括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对AI的约束要跟上AI技术的发展,在传播渠道上,可以对AI作品实现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