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键换脸脱衣”……小心你的个人信息被用作AI合成!

   日期:2024-12-26    作者:b921643 移动:http://ljhr2012.riyuangf.com/mobile/quote/35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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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造假花样多

近日,一张女子在地铁上的照片被AI一键脱衣,造谣图随后在网上广泛传播,该事件登上热搜引起大众对AI技术的热议。

博主在某平台发布的原图

事实上,照片的女主角是一名博主,所谓的“裸照”是她去年7月在某平台分享的一张照片。她经常穿着自己精心搭配的服装,以地铁站为背景拍一些好看的照片,分享在社交平台。

原图中她衣着正常,没有任何不妥之处,但被人用AI软件一键脱衣,故意全网散播。

短短数日,另一则有关AI技术的事件相继登上热搜,网红特效合成师洪某在社交平台上表示,自己的脸被粉丝抓伤,起因是其用电脑后期制作合成与女明星亲吻的影片。

作为一名百万粉丝博主,他在某平台发布特效视频,即通过合成技术将自己的脸换到热播电视剧中,比如《小李飞刀》里,他替换了男主角焦恩俊的脸,并对俞飞鸿和贾静雯两名女演员饰演的角色左拥右抱。

粉丝好心提醒他这可能违法,劝他删除时,他却表示,“娱乐而已,如果你们较真的话我可以做点劲爆的,不知道为什么你们这么较劲,这么疯狂。”

AI技术

警惕侵权或违法!

AI换脸技术虽简单,可背后暗藏了不少法律风险和侵权纠纷。实际上,滥用“AI换脸”技术可能会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个人信息等多项权利。如果随意使用国家领导人或一些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AI换脸”,不但构成侵权,还可能危害公共秩序。

利用AI技术“造黄谣”还会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刑事层面上,传播编排淫秽、侮辱信息,涉嫌诽谤罪、侮辱罪,若有大量传播并牟利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行政层面,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

民事层面,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受害者若发现自己被“造黄谣”,要在第一时间报警求助,随后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发现被造谣,应注意及时保存证据,可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留相关图片、视频以作维权使用;同时还可以向网络平台运营商提出投诉,要求强制下架侵权图片或视频。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条速递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第十七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指导:区普法办、区司法局

来源:大良普法办、大良司法所

图源:网络

编辑:融讯新媒体 李健英

审校:大良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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