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赚“运费”吃大亏,运输假烟被判刑

   日期:2024-11-21     作者:gzsunmi       评论:0    移动:http://ljhr2012.riyuangf.com/mobile/news/4125.html
核心提示:邵阳法院网讯 想赚“快钱”,“三哥”带你飞。走高速还是走钢丝?都不是,而是直通法网。请看今日案例案情简介2023年,武某在酒

邵阳法院网讯  想赚“快钱”,“三哥”带你飞。走高速还是走钢丝?都不是,而是直通法网。请看今日案例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赚“运费”吃大亏,运输假烟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23年,武某在酒吧认识一名绰号叫“三哥”的男子。“三哥”告诉他“我有路子,可以帮老板运走私烟,一趟可以赚3000元钱,你要是想赚这个钱,可以联系我。”两人互留了电话。

2023年底,为了赚点钱过年,便主动联系“三哥”,表示愿意运输走私香烟。随后,武某在明知运输销售的物品系假冒卷烟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到指定地点驾驶指定越野车装载假冒卷烟送往湖南武冈、怀化等地。行驶至武冈市高速路时被武冈市烟草专卖局和武冈市公安局查获,某弃车逃跑。车辆共装载南京(炫赫门)、芙蓉王(硬)等假冒卷烟3477条。经鉴定,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 626140元。武某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

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武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明知他人销售伪劣卷烟,仍为其运输,应当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

法官说法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生产、运输、买卖烟草制品的,都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为获取利益仍然实施运输行为,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同时也侵犯了企业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

法官提醒,运输者在运输货物前应当确保所运货物来源清楚,依法依规作业,拒绝运输来历不明的货物,拒绝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货物,一旦知道所运输的货物是违禁品(如香烟、毒品等),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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