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不是想换就能换 侵害肖像权后果自负!|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名小伙「变相换汇」USDT 与人民币,遭判处五年徒刑!

   日期:2024-12-28     作者:s14ol       评论:0    移动:http://ljhr2012.riyuangf.com/mobile/news/10278.html
核心提示:“AI换脸”不是想换就能换 侵害肖像权后果自负!2024年12月15日,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由“AI换脸”视频合成模板引

“AI换脸”不是想换就能换 侵害肖像权后果自负!

2024年12月15日,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由“AI换脸”视频合成模板引发的侵权纠纷。一位知名短视频博主发现自己的汉服装扮视频被某科技公司擅自制成了付费“AI换脸”模板。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博主的肖像权。问题来了,即便没有直接使用他人面部形象也能构成肖像权侵害吗?该如何有效防范AI技术的滥用?

张先生是一位知名短视频博主,经常在各大自媒体平台上发布含本人肖像的国风汉服装扮的短视频。最近,有粉丝提醒他,在一款美颜拍照小程序当中,他的汉服形象成了视频模板,还需要付费使用。张先生发现,小程序的运营方是某科技公司,付费用户可以用此模板进行“AI换脸”,体验国风妆造。张先生的代理律师严茜告诉记者,在意识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害后,张先生把这家公司告上了法院。

严茜:他是在古风圈也是小有名气的,有粉丝告知我们说是有这样一个侵权,发现他受邀拍或者自己拍的这些视频、图片被AI换脸。换脸后的这种妆造跟当事人是一模一样的。通过发饰、妆造或者面部的表情,能够识别出是原告,我们也认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曹钰:科技公司答辩理由主要是认为,合成模板它只是利用了涉案视频的妆容、服饰、发型光线、镜头切换等这些非人格的要素,认为是没有利用人格要素,就认为公众结合视频是未能识别出视频中人物是原告本人的。而且他认为这个视频也没有对原告的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所以说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于,在没有使用原告的面部特征的情况下,被告的这样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肖像权。

法官指出,由于面部特征具备极强的可识别性,所以在传统观念中,面部形象属于肖像范围并无争议。但在去除面部特征的情况下,一些不具备明显特征的身体形态、肢体动作可识别性较弱,可能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特定自然人。

“AI换脸”侵害肖像权的判定标准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人物形象,可识别性的判定应有不同标准。例如,对于媒体曝光机会较多的公众人物来说,他外在形象为公众所识别的可能性更高。

曹钰:我们认为张某在网络上发布的视频当中,是以古风妆容并着的汉服出镜的,他的面部形象和发型衣着体貌动作特征,这些是共同构成了它的外部形象。涉案视频的人物的面部特征,虽然说是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通过视频中其他要素的比对,可以判断模板中的人物原型就是张某,结合张某的粉丝数量比较多,他的作品也获得大量点赞,而且他作为汉服装扮为主要特色的视频博主,他除了面部特征以外的发型、服饰、动作这些特征,比普通人具有更高的可识别性。经过综合判断,原告除了面部特征以外的形象,还是属于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张某对这个形象是有肖像权的。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利用张某的身体形象使用AI技术制作“换脸”视频,构成对张某肖像权的侵害,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判令某科技公司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

对此,曹钰表示,AI技术的发展使图像、视频等更加容易被修改,而且修改幅度更大、更深入、更容易使观看者难以分辨。为此,我们应当充分注意到AI技术对肖像权可能带来的影响,通过强化行政、司法和网络平台的监管、保护,以及全社会共同提高保护意识来更好地保护肖像权在内的各类合法权益。

2022年,我国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就划定了深度合成技术的使用规范,包括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对AI的约束要跟上AI技术的发展,在传播渠道上,可以对AI作品实现溯源。朱巍:现在短视频平台,它实际上无法来判定这个作品到底是不是AI合成的,除非这个作品是在本平台用AI方式来完成的,生成人工智能平台和视频传播平台有没有一种方式能给AI的作品有一个标记,平台在加工处理在传播过程中也能够进行分辨,平台必须要对这种AI合成的作品有完全的技术上和制度上的把控手段。



2020 年初,25 岁的林某因文化程度不高,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当时虚拟货币市场一片繁荣,他便想也靠着炒币咸鱼翻身,后来伙同高中同学颜某一起从事虚拟货币「搬砖」,在币安、火币两个不同的交易所平台上买卖虚拟货币赚差价。


那时,两人只是从事单纯的虚拟货币「搬砖」,直到2020 年8 月,林某在一次交易中偶然认识了一个微信昵称叫「王子」的尼日利亚人。「王子」称在银行或外汇公司买卖外汇费用高,想透过林某把当地的法定货币奈拉兑换成人民币。


林某遂想出了一个能绕过中国外汇监管将奈拉兑换成人民币的完美方案:「王子」在奈及利亚当地以奈拉在币安购买泰达币,然后转到林某币安交易所的帐户,林某将泰达币出售给国内币商换成人民币,最后再将人民币转帐到「王子」提供的中国境内银行帐户。


林某事先根据USDT 当日价格的上下浮动5 % 确定收购价,再以市价卖给国内币商,从中赚取差价。全程只需简单操作和沟通联络,无须垫付资金,就可以「空手套白狼」。第一次交易半小时就完成了,赚了300 元,让林某认定这就是一条发财路。



2020 年9 月后林某和颜某另起炉灶出来单干。2021 年1 月,林某、颜某二人的银行帐户因频繁的大额资金流入被限制交易,他们便让同学谢某加入,让谢某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很快三人便开始把这门虚拟货币外汇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但好景不长,2022 年6 月17 日,三人在各自家中分别被警方逮捕归案。2022 年10 月江苏省检方介入侦查,积极追踪跨国资金链,调取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充提币交易纪录、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让一开始狡辩的主嫌林某及两名同伙最终只能认罪,并交出全部犯罪所得。


检察官经侦查发现,2020 年9 月至2021 年1月,林某、颜某变相买卖外汇2,129 万余人民币。2021 年1 月至4 月,谢某加入后,三人变相买卖外汇838 万余人民币,该案共计变相买卖外汇近3,000 万人民币。



检方认为,林某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变相买卖外汇,赚取汇率差额,看似人民币与外汇之间没有发生物理流动,但是实质上是利用了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过国家外汇监管,影响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同时导致国家掌握的经济数据失实,影响汇率、外汇存底调整等金融决策,危害巨大。


于是,建湖县检察院在2 月26 日对林某等三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4 月29 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分别判处林某、颜某有期徒刑五年,各并处罚金;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12 月也曾分享判例警告,在中国便宜收购USDT 再倒卖获利可能触法,此举如同变相买卖外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者,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 :安全学习那些事儿

2024.12.16

星期一

社旗公安

编辑:李林轩 闫莉  审核:李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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