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最新动态首页 最新动态分类 切换频道
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2024-12-27 09:25


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颜为忠 张婵娟 高燕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后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更好地保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因有些规定比较简单笼统,比如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在司法办案中存在理解不一、操作各异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司法办案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关诉讼程序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总结,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完善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刑事诉讼程序;完善措施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为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挽救,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设立了社会调查特殊制度,其在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及教育改造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社会调查的内容和开展调查主体作出了规定,但是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情况不甚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调查主体不明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在刑事诉讼期间根据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需要,将调查工作委托给其他组织进行,自己仅实施监督职能。在调查主体不明确时,就会出现以下问题:第一、公检法三个机关本身的诉讼职能不同会导致社会调查侧重的方向不同,得出的调查结论就很难达成一致。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更加侧重于调查犯罪未成年人的日常情况、有无犯罪前科等问题;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调查更加侧重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审判阶段,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更侧重于对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方面的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全面、准确地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分析。第二,当主体不明确时,有时会出现两个主体对参与犯罪的同一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加之法律对调查的内容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样不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产生参考调查报告时不同调查主体形成结果存在差异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2. 社会调查开展时主观随意性强

在实践中,都是通过走访与犯罪未成年人有较多接触的人员来达到调查的目的。显而易见,这些人员都或多或少的带有主观色彩,很多时候得到的调查结果都不能客观反映犯罪未成年人的真实信息。例如,一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没有了解到社会调查的价值时,为了让犯罪未成年人在调查中呈现出积极健康的一面,会在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前就做通老师、邻居等相关人员的工作,再加上法律对该类人员的配合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他们往往会出于不愿卷入麻烦的想法而抱有消极的心态,这样就会导致调查人员无法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客观评估,严重影响了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质量。

3. 调查方法不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

社会调查是一项极具科学性和专业性的工作,社会调查报告需要调查人员用专业的调查方法以及科学的分析方法制作完成,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目的是认识一个处于错综复杂环境的犯罪嫌疑人,分析他们的犯罪原因、再犯可能性、家庭帮教条件等,以便于帮助其更好地回归正常生活。这样综合性的调查工作对调查人员的要求就比较高,不仅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专业的调查方法以及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目前,大多社会调查人员缺少专业的培训,基本不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知识,不能科学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使得后续基于调查报告开展的帮教工作也不能取得良好效果。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刑诉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决定主体、考察条件以及考察期满后的处理情形等内容,但尽管如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所附条件不够明确、考察帮教程序不够完善的问题。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狭窄

《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能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行为,这固然已经涵盖了大多数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但仍然无法满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现实需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所触犯的罪名逐渐超越了上述范围,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趋势,涉嫌的罪名开始向智能化、成人化方向发展,如涉嫌信用卡诈骗、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等,先前的罪名限定不再适应实践需要。

2.所附“条件”不够明确

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之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所规定的附条件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所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其具体内容在立法上模糊不清,犯罪嫌疑人在履行检察院所规定的义务时,该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的规定义务进行监督和考核,检察院又如何准确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被改造、回归到社会的状态,这些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3.考察帮教程序不够完善

检察机关是否对已经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考量的最为主要因素就是其在考察帮教期间的表现。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可以看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帮教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主要还是由检察机关联合与犯罪嫌疑人有着密切性关联的单位或者社区共同进行的,现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的考察帮教体系,这使得大量的精力都花费在了如何协调考察帮教工作上。同时,因为缺少专业化的考察帮教组织,虽然在法律法规上家长需要配合人民检察院考察和监督犯罪嫌疑人,但是没有规定家长不配合考察和监督犯罪嫌疑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所以没有强制力,一旦家长没有配合检察院的工作,那么检察院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也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违反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帮教工作事倍功半,无形当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负担却达不到矫正的作用。另外,现在我国对于考察帮教的监督方式方法也比较单一,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检察机关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定期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学习、生活、工作和思想的情况汇报,一些检察机关与学校、村委会、居委会等商定了定期或者是不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考察帮教的情况,但是很难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执行。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

刑诉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都就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制度设计,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只勾勒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框架,缺乏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与内容。

1. 适用条件过于单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一刀切的原则,规定未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则不予封存。考虑到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行为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容易改过自新,此种规定在理论上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实践中存在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况,虽然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但是主观恶性较小,接受教育程度和悔改倾向较高。一刀切地将是否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后果作为评判能否将犯罪记录封存的唯一标准,将会导致许多本该能够被挽救的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社会的冷眼,从而造成严重心理阴影和创伤,甚至做出再犯罪的行为。同时,一些未成年人虽然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主观恶性大、再犯罪可能性较高,如果单纯将是否达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作为封存与否的唯一原则,不加区分地进行封存,将会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利益。

2. 封存主体不明确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工作,需要明确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公检法机关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执行主体,但是,法律对于哪个机关或者哪些机关具有决定封存的权力并没有明确。封存的决定主体过多、过于分散,不利于犯罪记录的统一管理,同时也增加了犯罪记录泄露的风险。而且在存在多个决定主体情形下,究竟采取有权机关单独决定的方式,还是由多个决定主体联合决定没有定论,这容易导致多个机关之间相互推诿,降低封存效率,难以及时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隐私和利益。

3. 封存的效果难以保证

我国《刑法》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相关立法也在众多方面做出了与前科相关的职业限制规定,例如《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 等。据不完全统计,存在有关规定的法律有160余部。这些立法普遍采用“一旦受刑皆不录用”的原则,将曾经犯罪的人排除在外。当然,基于部分职业的特点,其确实需要进行职业限制,但是从目前立法情况来看,很多普通行业、一般岗位也不允许录用涉罪人员,这加剧了涉罪人员回归社会的难度。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而言,其服刑完毕后,人生才真正开始,如果不能适度放宽就业标准,就意味着很多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后仍被社会歧视、难以得到社会接纳,这种“二次评价”带来的伤害,甚至超过刑罚本身。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建议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社会调查的应用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至关重要,调查报告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应作为判断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大小、是否真诚悔罪、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参考,因此首先要建立专门的机构,解决主体问题,其次应完善其内容,使之更具操作性。

1.建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

建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通过接受决定机关的委托,选派专业的调查人员,这些调查工作人员对案情事先并不了解,也不存在预断和偏见,一方面可保证专业性、客观性,有效避免调查结果的片面性、局限性,避免先入为主;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从执行者向决定者、监督者角色的转变,能帮助减轻公检法机关庞杂的工作量。

2.完善对社会调查结果的审查、应用

为加强办案人员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应用,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具有实质意义,首先必须明确社会调查评估结果作为量刑证据的地位属性。从证据的“三性”分析,司法机关自行调查或者依法委托给具有特定资质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结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事实情况以及涉罪未成年人的危险性,从而影响量刑;调查人员本着客观、中立的态度对调查对象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不掺杂个人主观臆断,形成客观、中肯的调查评估结果,因此,社会调查报告,符合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的特征,应属于广义上的证据。在法庭上质证时,应注意对调查对象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调查报告一般不公开审理、不公开质证,调查对象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辩护的权利。法官应当尊重客观案件事实,在控辩双方质证基础上,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正的可能性,在量刑上给予合理体现。社会调查结果对量刑的影响应遵循一定的限度比例,不能脱离案件真相。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涉罪未成年人是否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最后一道屏障,体现着恢复性司法理念,因此应适当放宽适用条件,构建社会支持体系,严格监督考察标准,使更多未成年人在享有“优惠”的同时,得到有效的教育矫治。

1.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

为能够更加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取消适用罪名的局限性,也可以统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禁用范围,如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人身危险性较大者,不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修改立法时,应做出明确规定,填补这一空白。同时,应正确理解“悔罪表现”。因趋利避害是人性使然,故对于配合的理解,不能过于严苛,要求被告人事事配合,且态度必须积极主动,否则就否认其悔罪态度。

2.构建社会支持体系

《刑事诉讼法》明确表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主体是检察机关,但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人少案多的情况,其自身力量有限,仅仅依靠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想要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说困难重重。应该通过立法、司法与行政的相互配合,在有需要时,地方政府可以地方立法的方式鼓励社会资源参与其中,邀请社会资源加入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和矫正工作,鼓励有意向提供支持的企业、社团、社区主动向检察机关寻求合作,避免检察机关因主动联系社会支持体系而带来附加的工作量,设立相应的信息交流机制和多个部门共同组织的帮教长效机制,争取高效快捷地完成矫正工作。 与此同时,还应增强帮教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积极吸收具有心理、医疗、精神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个人或团体参与到社会支持体系中来。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

相较严厉的惩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更能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在适用条件、封存主体的确定、封存效果的保障等方面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1.优化适用条件

建议改变目前“年龄加刑罚”的适用条件,注重实质性审查,改变单纯以五年宣告刑为标准的适用条件。犯罪记录封存与否,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的年龄、认知能力、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因素,而这些方面与宣告刑的长短并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应当赋予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结合犯罪人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在五年宣告刑的现有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对品格良好、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积极的犯罪人,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反之,如果属于恶性犯罪、再犯、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主犯等再犯可能性较大的,即使宣告刑在五年以下,也不宜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对于已经封存的,也可以解除。

2.明确封存主体

学界有人主张扩大封存主体,将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社会调查等知晓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主体都纳入,这种观点虽然能够推进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但是却增加了犯罪记录的泄露风险。所以,应当建立配套的保密制度和统一的数据库。社区工作人员、帮教人员等由于工作需要,会接触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但应当规定其负有保密义务,需要严格遵守犯罪记录的调取要求,不得外泄。封存主体可以增加,但涉及的案件资料最终应当交由统一的机关进行封存,这样可以强化管理,方便监督。

3.保证封存效果

封存效果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所在。通说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之后,就不得公开,不得记载,并且处于保密状态;在升学、就业等场合,其不需要履行前科报告义务。这些规定对保证封存效果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目前多项立法都限定了入职条件,这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矛盾。所以,应当调整立法,缩小入职限制,设置不同时长的职业禁入期,以代替目前绝对的职业禁入。未成年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在读学生犯罪记录封存后,一旦超过职业禁入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有犯罪前科而拒绝录用。这样既能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特定职业的素质要求,又能促进特定犯罪人群的“再社会化”。同时,划定职业限制条件和范围,明确职业禁入外延,禁止用人单位擅自扩大,除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外,不得以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作为不予录用的原因。

结 语

少年司法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不断研究,改革和调试。在过去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中,检察机关不断努力,发挥带头作用,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完善。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建设发展仍然路途漫漫、未来可期,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可行性路径,最终建立一套较为成熟、完善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








 

最新文章
seo公司有哪些公司(seo公司有哪些公司名称)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seo公司有哪些公司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seo公司有哪些公司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网站seo公司哪家好?一般公司中完整的SEO团队都包括哪些职位?杭州外贸seo哪家公
小伙伴们,你们知道吗?那些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小“眼睛”——传感器,其实背后隐藏着一场激烈的科技盛宴!今天,我就带大家来盘点一下那些在全球传感器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大佬们!
微三云超级云平台:为鸿蒙小程序开发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微三云超级云平台:为鸿蒙小程序开发提供强大技术支撑!平台运营+技术服务+系统搭建前文引言:微三云有什么热销的模式,微三云 2024 年创新模式 微三云,让再小的商家也拥有自己的大数据!10 年磨一剑,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我们的愿景 —
网络文学频现抄袭门,有作者用软件自动生成小说
近年,网络小说成抄袭重灾区。《花千骨》《锦绣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改编成热门电视剧的原著都曾被曝涉嫌抄袭。文化资本的逐利性、商业力量的诱惑力、读者市场的激烈竞争都是抄袭的直接推手,但背后还是人的价值观在起支配作用。(
飞机运一个人赚多少钱?其实不到50元
油贵,飞机和人员也贵,使得航空业的利润微薄,即使2025年会是丰收之年,也只有每位旅客7美元的利润空间文|《财经》实习生 陈思宇 编辑|王静仪 6.4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6.37元,是2024年航空公司每送一位乘客赚的钱。 这是个微妙的数字。
本溪多功能电度表APM801/KMCP用途+2025排名一览
本溪多功能电度表APM801/KMCP用途+2025排名一览1. 产品概述 - WSK - S-(TH)智能温湿度控制器是一种能够对环境温湿度进行精确监测和控制的设备。它结合了先进的传感器技术和智能控制算法,用于维持环境温湿度在设定的范围内。2. 功能特点 -
高清美女写真生成AI:最佳工具推荐及详细操作指南
在这个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AI绘画技术的崛起让每个人都能轻松创造出令人惊艳的美女写真。想象一下,打开电脑,输入几个简单的关键词,就能看到一位风格独特的虚拟美女在眼前闪现,是不是很酷呢?这篇文章将为您介绍几款市面上流行的美女写
逆袭后高考
  “距高考倒计38天;  距理想实现56天。  2016.4.30年”  塑料白板上的三行正楷体字,一笔一划,一丝不苟,就如印刷体一样的标准,其中“高考”“理想”四个字比其他字更大一些,让原本中规中矩显得有点呆板的排版变得生动有趣。
社群运营粉丝裂变的方式与策略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交媒体成为了品牌和用户沟通的桥梁,而社群运营更是实现品牌粉丝裂变式增长的重要方式。粉丝裂变指的是在社群内,通过有效的运营策略,使得品牌粉丝的数量得以快速增加和扩散,从而实现用户的快速增长和社交关系的良性
茅台云商如何推售给人,怎么推销酒水怎样让客人下次点名让你服务
先认清谁是主角,谁买单,第一次酒水消费适可而止,不要让他尴尬,记得留下他的电话号码,隔一两天发给他信息,帮他预定,最重要的给足他面子,能够在第二次见面时,很大声的叫出它的称谓!目前市场不怎么好做了 1 :可以的话找个团队一起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