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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场监管公布2021年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4-11-07 21:3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以来,重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平台失责、刷单炒信、违法违规直播营销等网络市场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平台不履行法定义务、虚构交易、通过直播虚假宣传等网络违法行为,全年共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案件744件,罚款金额共计1624.92万元。

重庆市场监管公布2021年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教育当事人、警示经营者、普法老百姓,现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案件中选出以下十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某汽车用品公司刷单炒信案

案件详情:

2021年8月,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移交,称某汽车用品公司在浙江银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办的“安全区”平台上参与刷单。

经查,天猫店铺“华睿车品专营店”与淘宝店铺“安愉汽配”均由当事人负责经营,主要销售汽车零配件,为提高这两个网店的商业信誉和人气排名,2020年7月至12月间,当事人在“安全区”平台上发布需刷单商品的链接,由平台买手领取刷单任务后,完成浏览商品、下单支付、确认收货、发布评价等系列操作,对于刷单商品,当事人均以发送空包裹代替,该期间,当事人共虚构交易订单625笔,虚构交易金额65235.34元,并为此支付刷单佣金4375元。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利用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2021年10月,秀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二、某科技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履行入网食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验义务案

案件详情:

2021年1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总队接举报,称某科技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履行法定证照审核义务。

经查,当事人未对入驻其平台的商户进行相关资质材料及信息的审查登记,导致了某炒粉王(上线期间: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入驻平台提供餐饮外卖服务直至2020年7月28日;某火锅鸡(上线期间:2020年7月至同年11月)经营期间,在平台上公示的主体信息中营业执照主体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不一致。

法律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2021年8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74.33元,并处罚款95000元。

三、某检验检测认证公司通过网络虚假宣传认证资质案

案件详情:

2020年11月,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公司通过网络虚假宣传检验检测认证资质方面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在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及阿里拍卖平台店铺上对自身检验检测认证资质进行宣传,内容包括:“某某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设立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专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本中心按照CMA标准建立实验室,现获得皮革基因组学高级实验室称号,实验仪器经美国欧盟和国家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认证”。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当事人并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资质,其实验室未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证,也未取得相关资质认定证书,只是其实验仪器进行了校准并取得了校准证书,上述宣传内容并无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2021年6月,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拼多多直播活动实施虚假宣传案

案件详情:

2021年1月,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接收案源信息,反映某电子商务公司拼多多平台上的网店在直播及网页宣传中存在虚假内容。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8日在其拼多多店铺上架销售“某家刀纯手工菜刀”等3款刀具。为突出手工锻打工艺、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在未向供货的制造商核实真实生产工艺流程的情况下,当事人在3款刀具销售页面使用了“纯手工锻打”“我们的刀都是师傅一锤一锤反复锻打成型”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同日,当事人店铺的主播在宣传上述刀具时使用了“33号链接开始就是我们的纯手工锻打刀……这个是纯手工的,一锤子一锤子敲打出来的……”等语言,当事人将此次直播录屏后进行多次播放。经制造商核实,上述刀具生产工艺既有手工操作工序,也包含大量机械操作流程,当事人宣传的“纯手工”流程与实际不符,误导了消费者,并可能影响其购买选择。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2021年5月,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万元。

五、某淘宝店铺主黄某空包刷单案

案件详情:

2021年12月,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相关平台内经营者利用空包网站刷单线索,其中有辖区内某淘宝店铺主黄某的相关情况。

经查,当事人自2008年起开办淘宝网店,起先主要销售成衣商品,2016年网店开始主要售卖红薯粉、红桔等农产品,2020年4月至11月,因个人原因,该网店处于空置状态,直至2020年12月,网店转型售卖LED电视至今。2018年,当事人在“淘单100”网站免费注册为会员并进行充值,2019年至2020年初,当事人数次使用了“淘单100”网站提供的刷单服务,具体操作:当事人提出申请,网站提供固定发单模板,当事人在模板上进行虚拟的发货交易,快递单号由模板自动生成,当事人只需联系收货方在网上点击签收即可完成一单,而无需寄出空包裹,完成后的快递单号就会出现在当事人淘宝店铺的交易记录中,每单成功后,淘单100网站会收取每单8角至2.5元人民币不等的服务费。当事人在此期间经查实的刷单快递单号记录共9条。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利用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2022年1月,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六、某科技公司通过抖音直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案件详情:

2021年8月,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科技公司在抖音上销售假冒的安德玛运动装,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通过抖音进行直播,并在直播中销售相关服装。

经权利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 ARMOUR,INC.)鉴定,当事人在直播中销售的服装侵犯了其在UNDER ARMOUR相关文字及图形商标的专用权,系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6月成立以来,便通过抖音直播销售安德玛相关服装,其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也没有留存任何进货发票或相关凭证,并在明知所进服装来自非正规渠道存在假冒嫌疑的情况下,直接在直播中对外销售。

法律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处罚结果:

2021年11月,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了查获的侵权服装,并处罚款1万元。

七、重庆某酒店管理公司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在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件详情:

2021年7月,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某酒店管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微信公众号以及员工朋友圈中,存在含有国旗、党旗等相关内容的图片。

经查,当事人组织开办的“某某温泉水上乐园”项目于2021年6月29日开园,便借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之际,推出“7月1日凭党员证免费泡温泉、玩水乐园”的促销活动,并为此委托设计公司制作了一幅电子海报图片广告用于在其微信公众号以及员工朋友圈的发布宣传,该图片广告底色为红色,内含国旗、党旗等图样,并显示了相关二维码以及“党的光辉照我心,1921-2021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某某温泉7月1日凭党员证免费泡温泉、玩水乐园”等文字内容。当事人于6月30日将该电子海报图片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内,并要求其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违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行为。

处罚结果:

2021年8月,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万元。

八、王某某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

案件详情:

2020年8月,梁平区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移送,称王某某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

经查,2014年12月,当事人通过QQ好友叶某了解到某集团“雷金币”项目,该项目共设置五级代理会员模式,参与者通过购买相应会员等级的雷金币,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成为会员的资格,并成为静态会员或动态会员。通过动态会员四级奖励制度,诱导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按照投资的金额及先后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以及下线购买雷金币额度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当事人先后购买了价值7.2万元的雷金币成为代理会员,为谋取更多利益,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宣传“雷金币”项目,并以高额分红引诱他人加入,因发展下线人员较多,当事人逐步成为最高等级代理、总监,截至案发,当事人通过参加和介绍他人参与“雷金币”项目共获利110万元。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构成了违法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

处罚结果:

2021年4月,梁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重庆市涪陵某集团公司通过微博宣传侵犯奥林匹克标识专用权案

案件详情:

2021年8月,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交办的线索,称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投诉重庆市涪陵某集团公司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

经查,2021年7月23日,正值东京奥运会开幕之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官方微博中,发布了文字内容为“#东京奥运会今天开幕# 红动全场,从容赴约。提前预告:中国奥运代表团第111个出场,期待#东京奥运会的中国时刻#”的微博,同时,该条微博所配图片背景为红色,图片中包含了其商品的品牌商标LOGO以及“为中国健儿加油,共同期待奥运首金,东京奥运会,2021-07-23”等文字内容。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含有“东京奥运会”等内容的商业宣传图片及文字,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指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

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禁止性规定,构成了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处罚结果:

2021年11月,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十、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课外培训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件详情:

2021年4月,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课外培训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

经查,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自行撰写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跳过高考,高一读清华,他们是怎么做到的?》的文章,文章中涉及了一些任课老师的介绍,其中对某位老师的介绍中宣称“……所带学员中,巴蜀南开竞赛小班覆盖率超90%……”等内容。经函证相关教委后得悉,所涉相关学校并未开设竞赛小班,因此,前述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上述文章从发布至被查后自行删除共13天,期间阅读数量达到4082人次。

法律依据: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2021年9月,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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