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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4-11-08 02:06

砂石矿区可绿化处100%绿化,砂石骨料开采须符合生态环境要求——《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

前言

本标准遵循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矿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矿业协会秘书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矿业协会、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等。

本标准起草人:张增奇、郭宝奎、冯克印、陈国栋、孙波、刘岩。

本标准由山东省矿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引言

为加强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矿业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新发展理念,山东省矿业协会在中国矿业联合会的协助下制定本指南。本指南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矿山管理制度的完善,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助于优化矿山总体规划和合理布局,充分节约资源、有效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山企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161-2008 矿山安全标志

DB37/T 2762-2016 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

DB37/T 2463-2014 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DB37/T 2040-2012 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标准

DB37/ 2373-2013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T 2467-2014 煤矿充填开采技术效果评价方法

DB37/T 1696-2014 山东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DB37/T 2510-2014 山东煤矿在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DB37/T 1811-2011 地质钻探安全标准

DB37/ 990-2013 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DZ/T 0272-2015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标及其计算方法

DZ/T 0287-2015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

HJ651-2013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DZ/T 0285-2015 矿山帷幕注浆规范

TD/T 1036-201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 1031-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TD/T 1044-2014 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

DZ/T0133-1994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范

GB/T14848-2017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1615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GB/T 13727-2016 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DZ/T 0307-2017 地下水监测网运行维护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绿色矿山 green mine

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将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控制在环境允许的范围内,开发利用方案料学,开发利用方式合理,资源利用高效,企业管理规范,生产工艺环保,矿山环境优美,企业社区和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矿区绿化覆盖率 green coverage rate

矿区土地绿化面积占可绿化土地面积的百分比。其中,可绿化区包括矿区道路两侧、终了边坡、加工场地、办公生活区、三废处理区周边等适宜绿化的区域。

废石 barren rock

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开采后暂时不能被工业化利用的矿山围岩、夹石层、覆盖层剥离物。

绿色生产 green production

指采用高效、安全、节能环保、智能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使生产中粉尘、废水、噪音的排放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实现清洁生产;同时,优先利用废石,实现矿山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绿色运输 green transportation

指以不超载超限、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安全,运输工具高效、环保且封闭,节约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为特征的运输。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m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指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勘查和采选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地热资源 geothermal resources

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目前可利用的地热资源主要包括:天然出露的温泉、通过热泵技术开采利用的浅层地热能、通过人工钻井直接开采利用的地热流体以及干热岩体中的地热资源。

地热流体质量 the quality of geothermal fluid

地热流体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微生物指标及其能量品位。

地热回灌 geothermal reinjection

为保持热储压力、充分利用能源和减少地热流体直接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对经过利用(降低了温度)的地热流体通过地热井重新注回热储,也可利用其他清洁水源进行回灌。

“三率”指标 the three index

开采回采率:一定开采范围内原矿采出量占消耗资源储量的百分比;选矿回收率:选精矿产品中某成分的质量与相应入选原矿中该成分质量的百分比;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通过选冶等工艺过程能够回收、利用的有用组分的总质量与其所对应消耗资源储量中储量表所列矿种有用组分总质量的百分比。

4总则

4.1 基本原则

矿山环境保护与矿山效益并举,重在环境保护。

应遵循《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依法办矿,运用正常。

依靠科技进步、鼓励科技创新、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

坚持开源节流,节约优先,提高“三率”指标,严格限制“三废”及噪声排放。

建设环境友好型矿山,推行清洁生产。

4.2 基本要求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符合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等要求。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取水许可证》等相关行业所有证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专户。

(3)土地、林地和草地征(租)用手续完备,建设项目竣工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安全生产设施通过安全监察部门“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4)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未发生环境与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因环境问题或矿山企业过错引发的群体事件、纠纷。

(5)新建矿山需在建设项目立项时编制《绿色矿山发展规划》,生产矿山按照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和有关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编制《绿色矿山发展规划》,绿色矿山建设以企业自律为主。所编《绿色矿山发展规划》,需要到山东省矿业协会备案。

(6)协会按年度开展绿色矿山入库发证工作,按照《山东省绿色矿山评估工作指南》组织相关专家对矿山企业填写的入库申请表进行审核,按比例进行现场复核,不合格企业不再入库。

(7)对已经入库的矿山企业,实行季度抽查,年度覆盖;抽查由协会组织入库专家进行。

(8)按照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报告并严格落实。

(9)诚信经营,及时填报公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和储量年报。

(10)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约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责任,缴纳恢复治理基金,并按比例提取费用。

(11)多年地热矿泉水指标稳定,关键指标未发生明显变化。

4.3 管理要求

(1)设立绿色矿山建设的内设机构,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并形成制度性文件;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考核,形成记录。

(2)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投入到位。

(3)制定有完善的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

(4)推行企业健康、安全、环保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现矿山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5)实施矿山开采储量动态管理,矿山开采原始记录规范,准确、及时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等有关报表,定期编制年度报告和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台帐、档案资料齐全。

5矿山规划

5.1 矿区总体规划

(1)矿区内各功能分区符合GB50187-2012的规定,生产、生活等各类功能区应具有独立完整的管理制度,运行有序、管理规范。矿区地面配套设施齐全,标识、标牌规范、清晰,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按照GB14161-2008的规定执行。

(2)矿区主要运输道路实现硬化,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开采区、选矿厂、运输系统、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实现洁化、绿化、美化。

(3)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 100%。

(4)生产区具有完善的“三废”处理设施,办公区、生活区具有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三废”排放应满足相关环境标准要求,实现矿区环境“花园式”。

5.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矿山企业遵循依法依规、科学、绿色环保、经济可行的原则,编制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在具体的开采方案、防治水方案、选矿方案、综合回收及综合利用方案、尾矿库方案等设置中,充分考虑项目各个阶段工作要求,设置合理采选、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文明环保等相关环节,统筹规划及设计优化,防止因设计不系统不合理而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减轻开发利用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计指标。山东省已经发布“三率”指标(试行)规定的的矿种应符合我省划定指标;其余矿种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三率”最低指标;未发布“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矿种,相关指标设计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5.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自行编制或委托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贯彻“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5.4 矿区绿色矿山发展规划

(1)开采矿区应编制《绿色矿山发展规划》,明确矿山绿色建设目标和投入要求。

(2)开采矿区编制《绿色矿山发展规划》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并按规划内容、目标和进度安排组织实施。

6矿山开采

6.1 总体要求

6.1.1 矿山开采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初步设计进行开采利用。根据自然条件及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管理要求进行规划布置,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尽可能降低矿山开采造成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控制并减少矿产开采能耗、物耗、水耗。

6.1.2 矿区道路应统筹规划,兼顾矿区居民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6.1.3 开采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应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利用方案进行开发利用,在开采前构建预防性生态功能圈,增强区域生态动能,使其具有抗开采扰动的能力;采中创新生态保护性开采技术,减小资源开采对地表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后进行生态修复与生态功能优化,构建永续利用的生态资源。

6.2 露天开采

6.2.1 露天开采应针对矿体赋存条件,选择合理的露天开采技术。合理设计剥采比,不得采用露天矿浅眼爆破等国家明文规定的限制和淘汰技术。开采应符合JC/T1081-2008要求,采用自上而下的台阶式开采方法,并应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6.2.2 岩石穿凿应采用湿式凿岩设备或配备除尘装置,对凿岩设备通过消声、减震、阻隔等措施降低噪音。

6.2.3 不断改进爆破工艺,爆破区实现人工降雨或雾炮、喷洒表面活性剂溶液等方式,降低爆破粉尘。

6.2.4 采用喷雾、洒水、加设除尘装置、全封闭皮带运输等措施处置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遗撒,减少对矿区环境的影响。

6.2.5 矿山开拓尽可能减少对土地的占用和树木及植被的破坏。可用于种植的地表土及第四系覆盖层应单独堆存,做为后期植被恢复用土,及时复土植被。

6.2.6 开挖的土石、围岩等建设期固体废物,应按规划和设计安排分类处置。处置方式按照“固体矿山废物处置”进行。

6.2.7 对于石灰岩、硅质原料、砂石骨料等露天开采矿山,开采方式应符合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做到资源充分利用。

6.2.8 鼓励有条件矿山研究利用声波技术、荷电水雾技术、磁化水喷雾等方法来进行降尘。

6.3 地下开采

6.3.1 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内容进行开发利用,根据矿体赋存条件,采用科学合理的采矿方法,优化采场结构、凿岩、爆破等参数,有效控制并降低开采贫化率、损失率,提高回采率,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方法。

6.3.2 煤炭矿山的生产、运输、存储、地面作业实行全封闭管理,推广矸石井下充填,实现矸石不升井。

6.3.3 岩石钻凿和矿岩爆破,通过采用预先湿润围岩、合理风速通风、湿式打眼、掘进前后洒水、在掘进头配局部除尘机、锚喷作业配备除尘机等措施,实现井巷开拓和爆破除尘。

6.3.4 采用在矿山机械设备安装消声器、隔声罩、合理设计机械位置、机房安装隔音材料等措施,控制矿山机械噪声。

6.3.5 鼓励建立地下开采水环境监测控制系统,防止地下水污染。

6.3.6 建立地下应急安全系统,有相应的应急保护和紧急避险设备。

6.3.7 共伴生矿产开采

a)涉及多种资源共伴生矿山,应坚持主矿产开采的同时,回收共伴生矿产。开发不得对共伴生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

b)涉及多种资源重叠共生的,应坚持先上后下,逐层开采,不得对其他资源造成破坏和浪费。

c)煤矿应注意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采取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保持“抽掘采”平衡,合理利用矿井瓦斯。对煤炭共伴生的高岭土、油页岩等资源要有合理利用和处置工艺,做到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

6.4 地热矿泉水开采

6.4.1 新设地热、矿泉水资源采矿权,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6.4.2 开采孔隙热储、岩溶热储型地热资源,须制定回灌方案,落实以灌定采措施,确保回灌质量,并对地热尾水进行处理,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可排放。开采孔隙热储型地热资源的回灌率不低于80%,开采岩溶热储型地热资源的回灌率不低于90%。

6.4.3 严格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开采,建立严格的水位、水量、水温、水质动态监测制度,掌握地热矿泉水水位、水量、水温、水质年度变化特征和多年变化趋势。

6.4.4 实施地热矿泉水矿山开采储量动态管理。矿山开采原始记录规范、准确,及时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等有关报表,定期编制年度报告和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台帐、档案资料齐全。

6.4.5 重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现矿山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7选矿

7.1 选矿方案设计

矿山应合理选择选矿方法,优化选矿工艺,改善碎磨流程,合理使用选矿药剂,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得采用国家明文规定的限制和淘汰选冶技术,鼓励采用先进、节能、环保的高新选冶技术。地热做到资源分级利用、优质利用,综合利用。

7.2 选矿工艺指标要求

7.2.1 鼓励规模化集中建厂,集中选冶,实现矿废结合或矿化结合,综合利用资源。

7.2.2 各矿种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不得低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指标。

选矿工艺应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试剂的使用,降低用量。

7.2.3 鼓励煤矿原煤应选尽选,提高精煤质量。

7.2.4 鼓励采用联合选冶工艺对复杂共伴生金精矿进行处理,提高金属和有用矿物等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对难选冶矿石鼓励采用生物氧化、原矿焙烧等预处理技术,禁止采用混汞、小规模独立堆浸等提金方法。

7.2.5 鼓励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深精加工,发展高端产品。

7.2.6 矿泉水利用率大于95%。

7.3 选矿废水排放指标要求

7.3.1 对选矿产生的废水,应按照9.1的要求进行循环使用,力求闭路循环,节约水资源。

7.3.2 废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金铁煤要求废水零排放。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力较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水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应严格遵守相关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控制矿区选矿废水的排放。

8矿山固体废物处置及其综合利用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处置矿山固体废物。鼓励大中型矿山废石不出坑,尾矿井下填充,或采用其他方式利用固废,减少土地占用。

8.1 固体废物堆积场所选址

矿山固体废物和尾矿堆积场所选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

1)库址要就近位于矿井、选矿厂下游方向。缩短尾矿输送距离缩短,减少扬尘对选厂的不利影响;

2)尽量远离居民区、水源地,及重点保护区,如不能则尽量位于其下游方向;

3)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不搬迁或少搬迁村庄;

4)未经技术经济论证,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部:

5)尽量避免有不良地质现象的区域。

8.2 固体废物堆放

8.2.1 对废石、尾矿等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安排专用、规范的堆积场所,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渗漏或其他防止二次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流泻到划定矿区范围外造成污染。

8.2.2 在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矿山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应采取封闭、遮挡、洒水、喷洒覆盖剂等方式抑制粉尘污染。

8.2.3 对于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危害较重的固体废物应采取专门堆放措施。对固体废物堆放处及其周围的地表、地下水质进行动态监测,预防固体废物污染水体。

8.2.4 自行按照管理要求对尾矿库、排土场(废石场)、废渣场、矸石山等堆场、边坡,进行不稳定边坡和土壤环境破坏监测,确保消除诱发滑塌、矸石流等潜在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隐患,灾害、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8.2.5 尾矿产生的粉尘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

8.3 固体废物堆积场所安全管理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和监督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废石和尾矿的临时堆积场所和永久堆积场所,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

8.4 固体废物回填

具备回填条件的露天采坑区,在保证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填充采空区,治理塌陷区。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因矿制宜采用适用的填充开采技术。

8.5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8.5.1 矿区应针对尾矿和采出废石编制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各种方式实现对尾矿和采出废石最大限度的资源化利用。

8.5.2 结合矿产地实际情况发展循环经济,形成资源一产品一废弃物一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产业链,实现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8.5.3 煤炭矿山应通过利用煤矸石发电和生产建筑材料、化工产品、肥料及回填复垦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实现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8.5.4 非煤矿山应通过回收尾矿有用金属、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废石提取有价金属、废石用作回填充料等方式,实现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8.5.5 矿山对露天剥离的暂无利用价值的矿物(较低品位)集中堆放,避免资源浪费。

8.5.6 对暂不能利用的尾矿,在符合安全和环保的前提下,应按规定在尾矿库中进行集中存放。

8.6 地热尾水排放地热尾水排放温度不大于30℃。

9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

9.1 矿区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9.1.1 建立规范完备的水循环处理设施和矿区排水系统,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使用选矿废水。

9.1.2 地下开采应积极使用保水开采、矿山帷幕注浆等技术方法,尽量减少矿山开拓和开采过程中对矿区含水层的破坏。

9.1.3 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经过固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分质循环利用,力求实现闭路循环,节约水资源。

9.1.4 对矿山地表水体、地下矿山直接排放的废水,实施水环境监测,达标排放,预防矿山水环境破坏。

9.1.5 煤矿矿山生产过程中应从源头减少废水生产,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洗煤废水,废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85%以上。矿坑涌水在矿区充分自用前提下,经处理达标后,可作为生态、农田、场区绿化等用水。

9.1.6 金属矿山矿井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85%,化工非金属矿山废水处置率应达到100%。

9.1.7 利用地热进行洗浴、养殖的企业应建立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设备设施运转正常,产生的废水处理率达100%。废水经处理后的排放符合国家现行GB3838等要求。未建立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将废水通过管道全部输送至当地污水厂进行处理。矿泉水废水循环利用率为100%。

9.1.8 地热尾水回灌

1)设立尾水回灌井,且回灌井数量满足尾水全部回灌要求。回灌井与开采井的间距以不影响开采井水质、水温为宜。

2)建立了成套尾水回灌设备,除砂器、混水器,循环水泵机组、集分水器、尾水排放装置、除防垢加药装置以及电气自控系统等有机的组装成一体,且回灌设备有效运行。及时对回灌设备进行清理、更换和维护,并形成记录。

3)建立尾水回灌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开采井及回灌井的水位、水温、水量。

9.1.9 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标识清晰,防护措施得当。

9.2 矿区地质灾害防治

9.2.1 矿区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结果,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9.2.2 强化矿区地质环境监测活动,消除因矿山生产活动造成的不稳定边坡、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隐患。

9.3 矿区废气及噪声排放控制

9.3.1 按照“减量化、少排放”的原则,使矿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等得到有效处置;矿区开拓和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和噪声控制按6和7中有关要求执行。

9.3.2 柴油动力设备应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9.3.3 矿区机械设备应安装消声装置或场地修筑隔音设施,降低施工噪音。

9.3.4 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有噪声污染的机械设备须远离居民区或采用建筑物隔离,夜间20h后应停止有噪声影响的矿山作业。

9.4 矿区土地复垦

9.4.1 在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土地复垦活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划,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进行,按计划完成各阶段土地复垦工作量,提交经恢复达到质量要求的场地绿化景观成果。

9.4.2 有条件的矿山应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工作。

9.5 矿山闭坑

9.5.1 拟闭坑矿山应有矿山闭坑设计和实施方案。及闭坑后土地资源的利用规划。规划除矿区土地复垦外,有条件的可以规划为矿山公园、科普基地等。

9.5.2 矿山达到闭坑条件时,采矿权人应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提交矿山闭坑报告及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资料,并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9.6 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监测

矿山布设监测点,对地下水环境背景、土壤环境背景进行监测;对地下水环境破坏、土壤环境破坏布设监测点进行动态监测,定期提交监测成果资料。

10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建设

10.1 矿山科技创新投入

鼓励结合矿山,建立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团队。矿山的研究开发资金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

10.2 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现代化

应加强技术工艺装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不能采用国家强制不能采用的设备及技术。

10.3 矿山开采机械化

鼓励推进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冶工艺自动化,大中型矿山的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率不低于70%。

10.4 生产管理信息化

应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控制技术、智能技术,实现矿山企业经营、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

10.5 矿山安全管理自动化

10.5.1 有安全监测系统平台,鼓励安全监控系统智能化,对尾矿库、排土场(废石场)、废渣场等堆场、边坡实行在线监控;对废气、废水污染控制系统实现在线监测。

10.5.2 鼓励建设公辅设施中央变电所、水泵房、风机站、空压机房、皮带运输巷等场所固定设施,实现无人自动化系统值守。

11企业文化与和谐矿区建设

创建特色鲜明的企业文化,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有明确的绿色矿山建设发展理念、宣传标语和口号。

11.1 构建矿山企业诚信体系

矿山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等应坚持诚实守信。

11.1.1 矿山企业应在企业官方网站等易于社会公众了解的渠道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建设和生产相关的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影响的信息。

11.1.2 企业自觉接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并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一回应机制。

11.2 坚持企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绿色发展的办矿理念

11.2.1 因地制宜、积极有效地加大对矿区群众教育、就业、交通、生活、环保等支持力度和年度投入,促进社区矿区和谐、社会稳定,实现办矿一处,造福一方。

11.2.2 有矿山和社区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公布矿山环境监测结果。

11.2.3 及时妥善处理好企地之间的各种利益纠纷,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

11.3 加强对职工和群众人文关怀

11.3.1 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体系,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11.3.2 遵守矿区所在地乡约民俗,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及信仰,加强利益相关者交流互动,及时受理并回应项目建设或矿山运营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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