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1年3月26日,为防止野猪破坏庄稼,魏某在某商店购买了细铁丝,3月30日,开始从自家老房子架设电网至自家地里,电网经过魏某乙土地,途经一条通过游家的人行小路,全长约四五百米。
电网架设好后,魏某给电网接线供电,后每天下午17时将电网通电,次日早上八点断电。4月15日早上,村民何某被发生倒在路边,电线从何某背部绕至其左手大拇指从其左臂绕出。经鉴定,何某系电击死亡。
为保护自已的庄稼采取一定的措施,本无可厚非,可是,任何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更不得危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是一起因不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件,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谈谈看法。
01 私拉电网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电网对人畜有很大的危险性,除了用于国家重点场所或目标,允许设置电网外,个人私拉电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当私拉电网的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时,这样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应依法根据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02 私拉电网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依法受《刑法》规制
本案中,魏某为防止野猪破坏庄稼,在自家地里私设电网,且电网经过其他村民的田地,还有一条其他村通过的小路,魏某在这样的环境下私拉电网,危及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村民何某正在被魏某私拉的电网致死。
魏某的行为从构成要件上来说,其行为系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的行为,从责任要件上来说,魏某的主观责任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本案中,魏某私拉电网是为了防止野猪破坏庄稼,其应当预见到私拉电网的行为可能导致路人的人死亡,由于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其责任形式为过失,因此,魏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规定,应对魏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另有观点认为,魏某应当预见到私拉电网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而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责任形式为间接故意,因此,本案中,魏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文支持前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魏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你支持哪一种观点?
由于魏某私拉的电网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因此,魏某私拉电网的行为不是设置防卫装置,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