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货”“代销”软件,你了解吗?利用该软件,可获取天猫、淘宝平台销售商品的各类数据并上传至第三方平台,进而在第三方平台店铺内铺货销售,实现商品数据“搬家”。
那么,问题来了,开发运营这种软件触犯法律吗?记者今日获悉,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擅自搬运电商平台商品数据进行非法利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据悉,本案系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商品数据“搬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A公司系“铺货”“代销”软件(以下统称为搬家软件)的开发运营者,在第三方平台服务市场内以0-168元不等的价格上架销售、宣传搬家软件。用户使用铺货软件,可通过实时输入商品链接、店铺首页链接获取天猫、淘宝平台内销售商品的各类数据并上传至第三方平台后台,在其第三方平台店铺内铺货销售,实现商品数据“搬家”和“整店搬家”;可在推荐的“精品货源”列表中,按照商品类目、标题、售价范围等查询勾选商品数据;可使用“编辑商品信息”“价格上限提醒”“外部平台图片、文字报错”等功能服务。
用户使用搬家软件,可实现第三方平台订单在天猫、淘宝平台一键下单、批量下单,天猫、淘宝订单信息同步显示在第三方平台订单中,包括实时物流数据,形成由天猫、淘宝平台经营者发货给实际消费者的“无货源店铺”模式。
天猫公司、淘宝公司认为这种行为构成网络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此告上法院,控诉被告开发运营数据搬家软件,非法获取、使用、存储、提供两原告享有合法权益的数据,该行为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严重侵害电子商务平台、商家、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937316元,及合理支出20万元,此外,被告立即停止网络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删除所有从天猫、淘宝平台获取的数据信息及由此进一步加工、编辑或者整理形成的任何形式衍生数据,立即停止发行、运营、宣传爬虫技术及铺货、代销软件,立即自第三方平台等软件服务市场下架被控数据搬家软件等。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赔偿50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A公司向原告天猫公司、淘宝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驳回天猫公司、淘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数据的运营投入来看,天猫公司、淘宝公司既有积极性的资金、技术、人力投入,也有防御性的支出。从竞争利益来看,天猫公司、淘宝公司存在对平台内商品数据进行衍生利用和开发的行为,对数据要素化利用享有期待利益。此外,商品数据的数量、质量直接关系天猫、淘宝平台的用户数量和活跃度,由此产生的访问量与交易量也决定了天猫平台、淘宝平台竞争地位的优劣。因此,天猫公司、淘宝公司系平台内商品数据的合法运营主体,对平台内商品数据的运营可使天猫公司、淘宝公司获得商业利益,取得竞争优势。本案存在因不正当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与被损害关系,天猫公司、淘宝公司有权就平台内的商品数据主张权利。
法院指出,被控搬家软件主要是为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复制天猫平台、淘宝平台内单个或整店商品数据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涵盖了对天猫平台、淘宝平台商品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提供等数据处理活动。特别需注意的是,“精品货源”推荐功能的实现需具备一定规模的数据量,尽管A公司辩称未使用爬虫技术,但本案评价的对象主要是对淘宝、天猫平台商品数据的利用行为是否正当,而非仅对获取数据的方式进行评价。此外,通过商品或店铺链接地址获取商品数据的技术本身也属于自动获取网页内容的程序。
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扰乱了网络零售市场竞争秩序,擅自利用他人商品数据从事经营活动,系以“不劳而获”的方式降低自身选品、库存、供应链管理、商品损耗、运营、售后等成本,并非诚信经营的行为。被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货源店铺”模式下,被复制的商品可能系他人品牌产品,未经许可销售他人品牌产品,既影响品牌经营者对其产品销售的统一管理,也对合法取得授权的品牌经营者利益带来冲击。此外,还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增加消费者购物风险。
为此,因被诉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故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办法官提醒,数据不正当竞争具有“成本小伤害大”的特点,被控搬家软件使得经营者低成本甚至零成本不正当使用他人商品数据,却导致他人合法权益遭受较大损害,维权困难,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商品数据跨平台转移需要电商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被控搬家软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商家跨平台经营提供帮助,司法裁判亦应为相关技术的优化创新预留发展空间,真正实现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与个人数据保护等多元利益的平衡,激发数据要素活力。